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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_生产_企业_经开区

2024-03-28 新闻中心

  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2023年4月10日,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举报核查时发现,该企业木工车间主要原材料为中密度板,使用电子锯、排钻等设备做加工时每天会产生100至150千克左右的木粉尘,属于木质粉尘涉爆企业。核查时发现该企业虽然制定了粉尘清理制度,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清洗整理生产现场木粉尘,致使木粉尘堆积严重。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第一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第10条“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规定,该企业未能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将生产现场木粉尘及时清洗整理的行为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企业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张某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常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2.675万元。

  2023年4月20日,常州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区西北侧有1处自用化粪池,现场张贴有一张风险点为“化粪池”的低风险安全告知卡。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该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台账,发现该公司已将该处化粪池辨识为地下有限空间(序号3),但经江苏省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核实,该公司在2022年3月2日与2023年2月23日两次上报的定期报告中,均未将上述化粪池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为较大风险并上报系统。

  该企业拒不依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局依据《江苏省工业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775万元,对该企业直接负责人沈某处罚款1.925万元。

  该企业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依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9万元。

  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杜某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常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3.5万元。